李武平律师主页
李武平律师李武平律师
139-0755-1010
留言咨询
李武平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3
浏览量:465

 

【案情简介】某药业公司因姚某在海口擅自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向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姚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姚某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李武平律师提出 该商标产品市场售价低廉,原告主张高达10万元的赔偿款,明显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属于漫天要价,无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

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本院于2 0 1 381 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符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庹军、潘娜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并于2 0 1 31 0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候河清、被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 XXX号“某油”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 0 0 0 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 0 0元,由原告江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 0 35元,被告姚某负担1 2 6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符玉梅

O--年十二月十三日

以上内容由李武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武平律师咨询。
李武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271好评数3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
139-0755-101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9-0755-1010
  • 地  址: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