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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量:565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村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美民二初字第XX

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海口市XX经济合作社联合社诉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成合议庭,于20107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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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社联合社与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于20XXXXX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XXXXXX村委员会的一幢X层楼房XX层(面积为XXX平方米)交还给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社联合社。

三、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XX村经济社联合社支付租金XXXX元,

如果问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50元,由被告海口XX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史燕燕

人民陪审员

OO年九月十五日

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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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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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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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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