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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师亲办案例
李武平律师为钟某涉嫌飞机上盗窃提供辩护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2
浏览量:566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美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
被告人钟某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200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6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妙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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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 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1日起至2009年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陈某”身份证1张、“黄某”身份证1张、金城航空售票处订票卡1张、《深圳晚报》2份予以没收;作案工具NOKIA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工商银行牡丹卡1张(号码:xxxx)、建设银行龙卡1张(号码:xxx)、中行借记卡1张(号码:xx),于被告人毛某某缴清罚金后退还毛某某;建设银行龙卡1张(号码:xxxOMEGA手表1块、戒指1枚、拉杆行李箱1个。于被告人钟某某缴清罚金后退还钟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铭
审 判 员 魏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毛 根 海


书 记 员 蒲 裕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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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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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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