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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与海口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3
浏览量:187

邢某与海口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邢某与海口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邢某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承办。一审法院判决海口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为邢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海口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与海口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海口某公司依法、依约均具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海口某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以及因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依法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琼0 1民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XX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邢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琼0107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邢XX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且审理程序违法,已严重侵犯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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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在二审的争议事实为:XX公司是否是案涉《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和履约主体。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XX公司是《海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XX商住楼”项目的建设单位,亦是该项目《预售许可证》载明的销售方,有权销售项目房产。况且,《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XX公司的名义签订,落款处加盖“海口XXXX公司合同专用章”,《收据》《海南省海口市资金往来(暂收、暂付)专用凭证》均加盖XX公司的财务专用章,XX公司未否认其中所盖印章的真实性,故合同及收款凭证体现了XX公司的意思表示,邢XX有理由相信与其进行商品房交易的相对方为XX公司。其次,XX公司、XX合作社、XX公司三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书》于本案为另案法律关系,因合作建房产生的责、权、利仅约束于该合同当事人,其效力不及于邢XX。再次,《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XX公司向XX公司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代表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统一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XX公司将该公司合同专用章交由XX公司管理及用于XX项目的房产销售,应视为XX公司在XX项目的销售上对XX公司的概括性授权,XX公司由此与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法律后果应由XX公司承担。据此,XX公司主张其非《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及履约主体的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上述买卖合同的签约和履约主体为XX公司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XX公司应否向邢XX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2.一审是否遗漏了必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3.本案应否中止诉讼。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XX公司与邢XX签订的《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7 3 0日内为邢XX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6 0日内为邢XX申办土地使用权证,但自邢XX于2 0 XX年XX月XX日收房至今,XX公司未依约履行为邢XX申办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均应向邢XX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XX公司以其非合同履约主体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是XX公司与邢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XX公司、XX合作社与XX公司因合作建房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虽然存在事实上的牵连,但属于另案法律关系,XX公司、XX合作社、XX公司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另行解决。上述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XX公司主张应当追加XX公司及XX参加本案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XX公司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前两项意见,XX涉嫌诈骗与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作为审理依据。XX公司上诉请求中止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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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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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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