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主页
李武平律师李武平律师
139-0755-1010
留言咨询
李武平律师亲办案例
唐某诉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等2000多万工程款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4
浏览量:282

【建设工程律师案例】唐某诉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等2000多万工程款纠纷案

【关键词】 实际施工人 工程款 民事案由 合同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唐某与金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某小区工程转包给唐某实际施工。签订协议后,唐某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金某等以存在合伙关系为由,拒绝向唐某支付涉案工程款。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总承包方等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2000多万元。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为由,驳回唐某全部诉讼请求。唐某败诉后,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担任本案二审律师,李武平律师团队经过认真研究案情,提出 “合伙协议”中,唐某投资金额部分是空白,不是唐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无证据证明属于合伙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上诉观点。二审期间,重新向法院提交大量投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工程款鉴定等,经过努力,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

唐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起诉要求金某、安徽某公司、湖南某工程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提交了其与金某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材料费用明细、管理人员借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因其在一审中提交的材料费用明细系其自制的证据,一审遂根据唐某与金某于20 XX年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20 XX午X月XX日签订《解除协议书》、《协议书》的约定,认定本案是合伙法律关系。但因20XX年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唐某的投资款及利润分配均为空白。因此,本案是否成立合伙法律关系亦不明确。现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着重审查唐某在项目工程中的投资名目及投资金额,进一步查明本案的法律关系。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本案民事案件案由的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它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本案中,上诉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三被上诉人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诉讼争议是工程款法律关系,且上诉人一直主张与被上诉人一不存在合伙关系,故本案案由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

(一)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本案中,被上诉人一与上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工程暂估价81992514.39元,工程建筑面积为78373.74平方米的涉案工程转包给上诉人实际施工。上诉人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实际施工完成涉案工程,向被上诉人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对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存在过错,在各分包、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相对性弱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工程施工权利义务关系,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支付涉案工程款,依法应得到支持。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二)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主张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工程款利息,具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6民终X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入(原审被告):琼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琼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海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


以上内容由李武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武平律师咨询。
李武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271好评数3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
139-0755-101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9-0755-1010
  • 地  址: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