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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1
浏览量:1026


【案情简介】

20XX年XXX日,XXX公司、X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XXX公司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享有XXX童鞋系列作品著作权)特许经营许可,自20XXXXX日起至20 XXXXX日止为XXX公司、XXX公司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作为01 3岁布鞋类唯一生产及销售企业,以统一的经营模式从事XXXX童鞋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广告宣传等相关经营活动。合同期限内,XXX公司需向XXX公司、XXX公司支付年度授权金方可生产,第一年度授权金XX万元、第二年度授权金XX万元、第三年度授权金XX万元。每年1 11日前支付年度授权金,如超过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每日千分之五向XXX公司、XXX公司支付违约金。如XXX公司未经XXX公司、XXX公司书面审核擅自生产或销售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XXX公司应付XXX公司、XXX公司XX万元违约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等合同内容。

合同签订后,XXX公司、XXX公司依照约定以统一的经营模式特许XXX公司生产、经营,XXX公司向XXX公司、XXX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授权金。第三年的授权金应于20XXXXX日前支付,但是XXX公司以市场状况不好等理由,未依照约定支付,并未经XXX公司、XXX公司书面许可,生产大量皮鞋、运动鞋、休闲鞋等商品并投入市场销售。XXX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及侵权。

XXX公司、XXX公司认为,XXX公司、XXX公司与XXX公司之间的特许经营许可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XXXX公司应严格履行支付授权金及相关合同义务。XXX公司逾期付款并擅自生产产品、制作营销物料、超越权限生产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及侵权,XXX公司、XXX公司依法有权主张其继续履行、支付授权金、违约金并保留另案起诉XXX公司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权利,为维护XXX公司、XXX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1、判令XXX公司立即向XXX公司、XXX公司支付第三年度授权金XXX万元及其自20 XXX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2、判令XXX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未经XXX公司、XXX公司审核擅自生产产品及制作营销物料;支付违约金XXX万元给XXX公司、XXX公司。

本案经过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等的努力,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三年授权金及违约金。

【李武平律师说法】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第三年授权金XXX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1、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于20XXXXX日签订的《合同书》,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准照履行。

2、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本案中,被告已经于20XXXXXX日支付X万元保证金,20XXXXXX日支付第一年授权费XX万,20XXXXXX日支付第二年授权金XX万元,20XXXXX日支付尾款X万元,另外X万元用保证金抵扣。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授权书、卡通图组、品牌DI设计(产品、品牌、鞋盒、品牌手册、店面设计等),并全部制作成实物并通过展会对外招商(具体参见授权书、产品实物、展会及产品照片),产品及展会布置等均使用原告商标及原告提供的卡通图组。且原告对相关卡通图组、商标享有合法著作权、商标权,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

3、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于20XXXXX日向被告公证发送《关于敦促合同履行及侵权行为整改通知》一函,通知被告履行支付授权金义务及停止相关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被告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尚未解除终止的情况下,回函拒绝支付第三年授权金并至今未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律师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第三年度授权金人民币XXX万元及其自20XXX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本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XX)琼01民初XX

原告:美国X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美国X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与被告石家庄XXX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原告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委托诉讼代理入李武平、陈春丽,被告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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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准据法的适用问题。

本案XXX公司在香港注册,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涉案《合同书》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诃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由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属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

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

二、关于本案实体处理的问题。X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XXX公司、XXX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而XXX公司末依约向XXX公司、XXX公司支付第三年度授权金的义务,己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XXX公司、XXX公司请求XXX公司向其支付第三年授权金及违约金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XXX公司、XXX公司主张违约金按曰月千分之五计算。虽然,XXX公司未主张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但XXX公司抗辩XXX公司、XXX公司违约,其不应支付第三年度授权金,且按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的确过高,依法应予调整。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为按年百分之二十四计箅违约金。

关于XXX公司、XXX公司是否违约,XXX公司是否应向XXX公司、XXX公司支付XXX万元违约金的问题。XXX公司主张XXX公司、XXX公司在其经营的期限内,授权他人生产和销售己授权XXX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品牌产品,己构成违约。XXX公司、XXX公司主张XXX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其审核擅自生产产品及制作营销物料应支付违约金XXX万元。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而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陈述来看,既无法认定XXX公司、XXX公司授权他人生产了己授权XXX公司生产、销售的相同品牌产品,也无法认定XXX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了未经XXX公司、XXX公司授权的品牌产品。故双方上述主张均不予采纳,对XXX公司、XXX公司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美国X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授权金XXX万元及违约金(自20XXX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南XXX实业有限公司、美国X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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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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