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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购房款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03
浏览量:478

【海南海口房地产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林某购房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5XXXX日,林某与海口某宾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林某购买海口某宾馆XX单元XX号铺面,总金额为XXXX元(¥XXXX)。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然而,海口某宾馆迟迟未依约协助林某办理该铺面的产权证书,致使林某长达5年的时间无法取得该铺面的房产证书。林某多次与该宾馆协议无果,遂成诉。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为其解决退房或办证的事宜。李武平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办案团队多次向海口某宾馆发送律师函、当面与海口某宾馆进行谈判。在协商确未能妥善解决的前提下,李武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林某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海口某宾馆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最终同意与林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还林某280万元的购房款。本案圆满解决。

【李武平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林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美民二初字第XX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口某宾馆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林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海口某宾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091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也于200911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申请对原告的反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第14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海口某宾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起诉。

二、 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海口某宾馆撤回对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林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56元,减半收取20328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3.46元由被告海口某宾馆负担。

史燕燕

00九年十XX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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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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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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