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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民事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量:50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XX号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涌,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XX,
原告王XX诉被告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
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1 3年5月2 8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云涌,
被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
人民币8 0 0 0 0 0元,支付该款2 0 0 9年7月5日前的利息2 2 5 7 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2 5 2 6元,由被告许XX负担人民币
1 2 0 2 6元,由原告王XX负担人民币5 0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竺达雄
代理审判员  朱润生
二0-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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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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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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