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上诉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确认XX海南分公司侵犯了网
尚公司对影片《XX》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XX公司不服,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陈春丽律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李武平律师等的努力,最终省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本案获得全胜。
[本案焦点]
1、有关www. XX.com网站的归属问题
2、 XX海南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院审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_
( 2011)琼民三终字第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XX海南分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
一审法院)作出的( 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 0号民事判决(简
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 01 1年1 1月2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海南分
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被上诉入XX公司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故XX公司有关XX海南 分公司侵犯其《XX》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求,本院予以 驳回。因XX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未能成立,本案不存在停止侵 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损失之问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 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 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2. 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 5元,
均由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庆
代理审判员 林 达
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