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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XX集团海南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浏览量:573

[案情简介]上诉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确认XX海南分公司侵犯了网

尚公司对影片《XX》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XX公司不服,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陈春丽律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李武平律师等的努力,最终省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本案获得全胜。

[本案焦点]

1、有关www. XX.com网站的归属问题

2 XX海南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院审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_

( 2011)琼民三终字第XX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XX海南分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

一审法院)作出的( 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 0号民事判决(简

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 01 11 12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海南分

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陈春丽,被上诉入XX公司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故XX公司有关XX海南 分公司侵犯其《XX》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求,本院予以 驳回。因XX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未能成立,本案不存在停止侵 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损失之问题。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 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 2011)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62. 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 5元,

均由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高俊华

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刘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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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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