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人X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委托李武平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李武平律师在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提出,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是朋友关系,案发后手机已归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认定有理,予以采纳。
【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龙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XXX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陈孝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李武平、云涌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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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封 雯
二O一三年六月五日
记 员 林一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