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律师主页
李武平律师李武平律师
139-0755-1010
留言咨询
李武平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量:358


【案情简介】王某因未经过省林业部门的批准,擅自移动屋前的花梨木,被公诉机关以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提起公诉,其委托李武平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经过研究案情,李武平律师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法院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龙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查员王X,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一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的表现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李武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武平律师咨询。
李武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271好评数3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
139-0755-101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9-0755-1010
  • 地  址:
    海口市秀英区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