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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赛事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量:370

【海南律师案例】某大型赛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海口某赛事与原告签订《赛事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将4年的赛事运营交给原告运营,在原告运营一年后,某赛事无故中止履约,将第二年的赛事交给他人运营,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无故未履行合同义务将赛事交给原告运营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依法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观点,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涉案合同。

【审理结果】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01 06民初XXX

原告:上海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71 22 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李武平、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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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是否应当继续整体运营2 01 9午、2 02 0年的XXX运营赛;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2 01 8年海口XXX赛的运营利润损失;三、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一、关于被告是否应当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原告是否应当继续整体运营2019年、2020年的XXX运营赛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2 01 61 12 4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2 017海口XXX赛事运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双方在赛事整体运营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其上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盖章,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

协议同时也约定了: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的四届XXX赛,若政府批准均由甲方主办的,则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全部交由乙方运营,均参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签署《赛事运营服务协议》。因此,按照该协议,若2 01 7年、2 01 8年、2 0 1 9年、2 02 0年四届海口XXX赛政府批准由被告主办,则在原告无违约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全部交由原告进行运营。被告辩称原告的违约行为包括: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赛事工作人员、未进行赛事物料的设计、选型与制作、原告未依约服从被告的监督和管理进行整改和执行。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三项事实。因此被告应当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被告辩称原告的违约行为还包括:未依约进行赛事宣传、未依约进行信息系统搭建、运营和维护、未依约进行赛事物料的设计、选型与制作。被告对以上陈述的事实提供了《2017XX海口XXX赛事技术支持服务协议》、2 01 7诲口XXX赛事物料设计稿及多家公司《赛事服务合作协议》。但设计稿并不能证明实际设计方,以上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亦不是被告。故对被告主张原告在以上方面有违约行为,以上合同约定义务均由被告代原告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双方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2 01 9年、2 02 0年的XXX赛事是否继续交由原告整体运营,需要以政府是否继续批准由被告主办为前提条件。政府是否批准属于尚未发生的事实,原告的该项主张属于不能确定的诉讼请求。故原告提出的若政府批准由被告主张2 01 9年、2 02 0年的XXX赛事则交由原告整体运营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2 01 8年海口XXX赛的运营利润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2 01 8年海口XXX赛的运营利润损失。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而是提供证据拟证明其预期利润损失。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协议约定若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于合同解除的3日内赔偿原告的XXX赛事损失,并向原告支付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原告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故原告依据解除合同的条款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上海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 0XXXXXX日签订的《2 017海口XXX赛事运营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上海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XXX元,由原告上海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由被告海南XXXX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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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

人民陪审员 付向荣

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骆天霞

【李武平律师说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赛事项目所在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运营合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该公司无故未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第二年赛事继续交由原告运营,已经构成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告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继续履行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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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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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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