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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6
浏览量:242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温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XX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9023民初42

原告:温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温XX与被告海南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XX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XX4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XX年签订的《XXXX毛坯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提供齐全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资料协助

原告申请XXXX’’XXXX#11XXXX号房银行按揭。3、判令被告立即履行“XXXXXXXX#11XXXX号房网上备案、办理书面备案确认及预告登记手缤。4、判令被告立即将经综合验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XXXX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另查,原、被告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系在建商品房,涉案项目已取得《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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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温XX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的首付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办理网上备案、书面备案确认及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同时还应协助原告向银行办理购房款余款XXXX元的按揭贷款支付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涉案房屋网上备案、书面备案确认及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立即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房屋的问题。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该约定经过双方的确认,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被告未出庭,原告乜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否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是否相关的检查报告验证情况均符合要求,经验收合格。因此,虽然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是涉案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是否存在交房的可行性不能确认。因此,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XX公司应当在20 XXXXXX日前将房屋交付温XX使用,但XX公司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交房,也未出庭应诉举证是否存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不能按时交房的特殊情况,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合同》的第十一条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交房

天数无论是在XX天之内还是超过XX天,被告均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应承担20XXXX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温XX签订的《XXXX毛坯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海南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温XX办理位于XXXXXXXXXXXX北路XXXXXXXX11XXXX号房的银行按揭手续。

三、被告海南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原告温XX办理位于XXXXXXXXXXXX北路XXXX’’XXXXXX1106号房网上备案、书面备案确认及预告登记手续。

四、被告海南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XX20XXXX1日起至20 XXXX3 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3 83元,及从20XXXX1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原告支付已付XXXX元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

五、驳回原告温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侯芝萍

赵瑞平

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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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案件唯一码

法官助理 陶美沙

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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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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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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