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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6
浏览量:318

 

【案件要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院管辖范围?

一审判决认为开具发票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并予以支持了对方当事人要求开具几百万元发票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谭某不服,遂委托李武平律师提起上诉。李武平律师提出开具发票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应由税务机关处理,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故XX公司反诉单独主张谭XX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且属于非独立性附随义务,不具有任何诉讼利益,没有可诉性”的观点,获得二审法院的采纳,最终二审法院,以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XX公司一审反诉主张谭XX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一审判决认定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予以作出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驳回XX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在李武平律师的努力下,案件最终获得全胜,且XX公司退回谭某几百万元工程保证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6)02民终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亚XX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XX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谭XX

上诉人谭XX因与上诉人三亚XX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海南XX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审第三人谭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5)城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谭XX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 2015)城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判决,维持第一、四项判决。2、改判驳回XX公司主张谭XX开具工程款人民币XXX万元发票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审理查明部分认定“在签订退场协议之前,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XXXXX元,原告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从而认定“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发票的金额为XXX万元+XX万元:XXXX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中,谭XX不是销售方,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也不是全部归谭XX所有,而是由谭XX支付给其他供应商、民工工资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的规定,本案XXX万元的发票,应由接受款项方依法出具发票纳税,与谭XX无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开具发票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应由税务机关处理,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故XX公司反诉单独主张谭XX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且属于非独立性附随义务,不具有任何诉讼利益,没有可诉性。一审判决认定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予以作出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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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以下二点:一、谭XX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否对谭XX有效;二、谭XX是否应开具发票。

一、谭XX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否对谭XX有效的问题

XX对谭XX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予认可,也不予追认,该补充协议不对谭XX产生法律效力,依法不能作为减少退场费XX万元的依据,XX公司仍应按照2 01 591日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谭XXXX公司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意,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公共利益,退场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谭XXXX公司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XX公司共计应当向谭XX支付履约保证金XXX万元和退场费XXX万元,XX公司已经支付了XXX万元,尚余XXX万元一XXX万元=XXX万元,XX公司应向谭XX返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退场费共计XXX万元。根据退场协议,双方并无利息约定,谭XX主张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维持。

二、谭XX是否应开具发票的问题

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开具发票,XX公司一审反诉主张谭XX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予以作出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XX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谭XX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uis)城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狭第一、三项;

二、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15)城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判决;

三、驳回三亚XX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一审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三亚XX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由谭XX负担X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谭XX负担1 0 0元、由三亚XX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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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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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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