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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平律师亲办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2
浏览量:471
李武平律师说法

1
关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单方行使解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形。

2
合同约定解除权
约 定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事先在合同中,对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予以约定,当发生解除合同事由时,守约方有权依照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 同。”
3
合同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在出租方或承租方存在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合同无约定,一方构成根本 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 的效力。
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案例延伸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龙民一初字第1xxx号
  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吴为民,分别为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海南海口XX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铝业公司)及第三人海南海口XX假日酒 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假日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 武平、吴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铝业公司、第三人XX假日酒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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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X假日酒店公司分别于20xx年xx月1日、20xx年x月22日签订的、该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由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承接的《XX大厦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无条件腾退由其承租的坐落于海口市大同路xx号XX大厦xx层的房产,将该房产交还给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支付自20xx年3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 (租金计算方法为:2013年xxxxxxx元;20XX月1日至201X年 2月28日年租金人民币XXXX元,201X年X月1日至201X年X月28日,每年租金人民币XXXXXXXX元;2015年3月1日至本判决限定履行 之日止,按年租金人民币XXXXXXX计算);
  四、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海南XX房地产开发(香港)有限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承租房产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用损失(按按年租金XXXXXX元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X元,由被告海南XXX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家炎
人民陪审员  许登萍
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
书  记  员  罗明茜
 
  二O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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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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